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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5  分享到: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1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各地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及证书甄别指导,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特此通知。

附件:黑人社规〔2018〕12号文件

附件:

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资格
类别
对应职称系列 对应职称层级 文 件 依 据
25 执业药师 准入类 卫生系列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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